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粤地税发[2008]3号 2008-01-0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下称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广州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49号)规定执行。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各地需做好发票换版衔接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2号 2007-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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