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37号 2010-04-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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