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2010-03-17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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