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7
摘要: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2010-03-17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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