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0-12-14
摘要: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在计算所得税时是按应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还是按实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在计算所得税时是按应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还是按实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如果企业随着工资薪金一起提取、发放、扣缴,应属于企业的职工薪酬范围内的。

  2. 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 请问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是总机构填写,还是分支机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需要报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4. 税务局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还要交税?如果要交税,那么应该交什么税?请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单位获得2%的返还手续费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公司拟定明年变动成本法核算方法, 需要到税务部门报批或者备案吗?
  首先,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如企业因会计核算方法改变而导致与现行税法不一致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流转税
  1.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了一批机电设备全部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那么,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费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政策。既出口免征销项税额,又退进项税额,根据上述(五)规定,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事礼品等销售业务,从小市场购进货物,基本上都不能取得进项发票;而对外销售礼品时,对方企业也基本只要普通发票,如果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累计已达到80万的企业能否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呢?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另外,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情况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事生姜初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把生姜清洗之后晒干,做成干姜再对外销售,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该按照多少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文件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
  
  4.建筑安装企业同时经营销售装饰材料和安装服务业务,分属国税增值税业务和地税营业税业务,两项业务分别核算,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还是营业税销售额,或者是两项合计?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年应税销售额中的销售额指的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纯国税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地税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
  
  出口退税
  1.企业自开始出口业务13个月后开始退税,这一政策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都适用吗?出口额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提前退税,具体文件解释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上述规定指的是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没有生产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要求,自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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