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中型商场取得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91号 2001-3-30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大中型商场信用卡手续费征税的请示》(徐税税政[2000]18号)收悉。大中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家")以信用卡的形式与客户结算货款,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结算时以银行佣金的名义向商家收取信用卡手续费用,商家又将此项费用向货物供应商收回,对商家收回该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家向货物供应商收回信用卡手续费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王骏点评—— 文件中所谓的大中型商场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信用卡结算手续费转嫁给供货商承受,由于银行的结算手续费依据银行有关结算政策本应向商场收取是个前提,因此上海地税否认这类手续费属于代垫费用是完全合理的。 但考虑到类似手续费转嫁业务中,商场并未直接向供货商提供任何营业税应税服务,而且被转嫁的手续费是按照消费者的刷卡消费金额计算的,属于与销售量或者销售额挂钩,不知为何没有被界定为平销返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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