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某企业将销售管理软件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00万元。该笔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企业认为,政策规定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却认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对资产损失扣除采取列举法,无形资产损失不在扣除之列,所以不能扣除。到底哪种说法正确呢? 笔者认为,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损失包括的范围,即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就是说,其中的资产损失,不包括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 通常认为,如果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则其不能在税前扣除。但笔者个人认为,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侧重的是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问题,虽然也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作了列举,但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不属于其规范的对象,因此,根据其判定无形资产不能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不当。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财税[2009]57号文件等来判定。其中的“其他损失”,应为符合政策规定又没有一一列举的资产损失。因此,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允许扣除。所以,无形资产损失作为其他损失,也允许在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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