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规定,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免征增值税。 因此,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化肥范围的氯化铵免缴增值税,不属于化肥的其他氯化铵不应免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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