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1-11-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第二点“经公布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建账级市分行、县(市)支行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纸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第二条“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建账级分支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建账级分支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4.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1号)精神,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浙江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分支机构”)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及年度纳税申报,其所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办理纳税申报。 [部分废止]二级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市分行、县(市)支行名单现予以公布。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条款废止]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建账级分支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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