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合国税发[2004]146号 2004-07-20 税屋提示——依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皖国税明电〔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贸零售企业是指纳税人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专门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企业,不含货物的批发业务。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必须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货物实物。 二、新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结束后,如自产货物销售额低于全部销售额50%的,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最长为6个月。 三、新办企业租赁生产厂房、机器设备、经营场所等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货物交易合同应经过国家公证部门的公证。 四、对纳税辅导期内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由各单位税源管理科(管理中心)负责。 五、对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案头审核后,约谈前要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通知书》给企业,约谈、实地查验后,要认真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笔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表》,作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依据,连同其他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一并存档。 六、鉴于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各单位必须按月及时接收、清分相关抵扣信息的电子数据,填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知书》交给企业,通知其当月可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要求企业必须在次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完毕。 七、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总局文件要求,对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清理工作必须于8月底前结束,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检查清理明细表》连同检查工作总结一并于9月11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总局、省局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新闻媒体、办税大厅触摸屏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一般纳税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为新政策的推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笔录》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表》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知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检查清理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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