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2]97号 2012-03-29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附件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三)。 税务机关在检(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检(稽)查年度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补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已贴花的应税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税款时予以扣减,纳税人应当同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贴花凭证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为一年,在核定期限内不得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附件二: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申请办理有关涉税申办事项; 2、申请时申请人需盖章签收受理类文书。 附件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地税 事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我局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你单位如下印花税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征收。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印花税。 若你单位对我局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第一份纳税人存,第二份税务机关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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