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1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07
摘要:税收票证实行定期定量领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对领用票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每次领用,原则上控制在个人一本、单位一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具体的领发期限,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65号      1998-09-07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收票证种类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不属于地税机关管理。

  (二)地税机关使用的票证,应区分管理的严格程度进行管理。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等涉及现金税款的收款凭证要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其他各种票证为非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管理的各环节参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进行。

  (三)地税机关向银行办理汇总缴纳现金税款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印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四)征收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刻制,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级局刻制。

  二、关于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

  (一)市级局按年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市根据半年报表,推算全年用票量,预计下一年各类票证计划用量,于七月底前上报省局。市以下单位领票计划,由市级局作出规定。

  (二)税收票证实行定期定量领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对领用票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每次领用,原则上控制在个人一本、单位一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具体的领发期限,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规定。

  (三)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在单位办公室存放票证、票款必须锁入具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专用设施,不能随意存放。

  (四)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人)代扣代征税款、代售税票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税票、税款的管理规定和违规处罚规定。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填用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一票一税”进行填写。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作汇总缴款使用时,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分类汇缴,不能将不同级预算科目的税款合并汇缴。

  (三)征收人员自收现金税款时,必须先收款后开票,做到票款两清。

  (四)税收票证的填写,必须按票证各栏目规定及要求规范填写。

  四、关于税收票证的作废处理

  (一)对印制质量有问题的票证,要查清数量、登记号码上缴市级局处理。全本票证中发现10份以上有问题的,全本上缴;全本票证中少于10份有问题的,在有问题的票证的备注栏注明“废票”字样,其他完好的票证继续使用;全份中任一联有问题的,该份票证作废票处理。

  (二)对填写错误作废的票证,如需重开新票的,除注明“作废”字样及作废原因外,要在作废票证的备注栏内注明新开票的票号。

  (三)各种作废票证均需送领导审核签字,以便考核工作质量、控制浪费、防止作弊。

  五、关于税收票证及票款的结报缴销

  (一)当地没有设立国库经收处的,以及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实行严格限期限额制度。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限额为:税务征收人员及代征个人1000元,代征单位10000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且均不能跨月。

  (二)代售印花税票的结报缴销按照上述“双限”规定进行。

  (三)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必须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双限”规定进行结报缴销;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结报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一个月至少要结报一次。

  六、关于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

  (一)发现票证损失,要在当天或次日上报市级局,3日内电话报省局,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局。

  (二)丢失票证,经多方查找无法追回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呈报核销,核销时限为三个月。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权限为:25份以下(含25份)由市级局批准,报省局备案;25份以上报省局批准。丢失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均由市级局批准,报省局备案。

  (三)损坏票证专用章戳,要妥善保管上缴换领新章。丢失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呈报市级局批准核销。对损坏、丢失的章戳,要登记备案,原号码作废,不再重刻使用。

  (四)丢失已填开的票证,属税款未结报的视同丢失未填用票证处理;税款已结报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七、关于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的处罚,由县级税务机关执行。

  (二)对损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责任人,除按规定赔偿外,按次并处罚款,具体罚款额度由各地自定。

  (三)对损失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不予并处罚款。

  (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各种处罚在违规行为确认后及时执行。

  (六)各种违规处罚除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人员责任外,并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七)对谎报丢失、涂改、大头小尾填写、伪造税票和违反“十不准”规定等手段倒卖税票、窃取税款者,应及时移送监察等职能部门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八、本补充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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