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13]22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7
摘要: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并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除外)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并缴纳税款。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13]220号          2013-7-17


务局:各市州国家税

  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日常监管,目前最有效的征管办法是实行“以票控税”,即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收取税款。经研究,“营改增”后,为规范我省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由于货物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流动性大,

  一、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并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除外)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并缴纳税款。

  二、对于不具备按期申报纳税条件,但需要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除外),主管国税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营运许可证件及身份证件等资料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将其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次纳税”。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对于不具备按期申报纳税条件,只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营运许可证件及身份证件等资料,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采集为零散税收纳税人,并按规定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缴及征收纳税款(开票金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可免征税款)。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