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13]220号 2013-7-1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日常监管,目前最有效的征管办法是实行“以票控税”,即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收取税款。经研究,“营改增”后,为规范我省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由于货物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流动性大, 一、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并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除外)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并缴纳税款。 二、对于不具备按期申报纳税条件,但需要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除外),主管国税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营运许可证件及身份证件等资料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将其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次纳税”。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对于不具备按期申报纳税条件,只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营运许可证件及身份证件等资料,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采集为零散税收纳税人,并按规定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缴及征收纳税款(开票金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可免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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