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3-01
摘要: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有26篇,分别列出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7号)明确:财税〔2010〕29号和财税〔2011〕27号文件公布的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现改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等13家转制文化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后继续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名称变更前的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中国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东方出版中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现代教育出版社、华文出版社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中剔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明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需要注意的是:
  (1)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税总函〔2013〕183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确定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164家境外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应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部分,由该企业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代扣代缴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如果擅自转换企业身份套取税收利益,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11、《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将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12、《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规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落实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大现有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减轻互联网小微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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