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3-01
摘要: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有26篇,分别列出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规定: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将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而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不得扣除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的年度。
  (4)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5)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6)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上述(5)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印发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但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公布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等132企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3〕499号)公布: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395家企业通过2013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审查,重新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1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3〕498号)认定:北京博雅华录视听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为第十一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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