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规定: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将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印发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但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公布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等132企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3〕499号)公布: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395家企业通过2013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审查,重新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1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3〕498号)认定:北京博雅华录视听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为第十一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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