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3-01
摘要: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有26篇,分别列出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有26篇,分别列出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上述(1)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需要注意四点:
  一是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
  二是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以上规定仅限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明确: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5、《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明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6号),公布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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