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境外聘请事务所,针对境外有意向收购公司进行前期调研,境外事务所不进入中国境内,在支付咨询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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