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三条 各种税收票证的规格、栏目、内容、联别及颜色,除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和印制的外,其余均由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设计、统一印制,其他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国税机关均不得设计和印制税收票证。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税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国税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第二十六条 征税专用章、代征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县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税局规定的式样、戳记种类和刻制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统一制发。因磨损或遗失需另刻新章时,号码应与已刻同类戳记的最后一号相衔接,不能重刻原号。启用新戳记时,使用单位必须预盖印模,注明启用日期,留卷备查。各级国税机关刻制的上述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都必须上报设区市国税局留底归档备查。

  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省国税局确定。

  第二十七条 省国税局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按权限监督销毁。

  第五章 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开具,不得混用。

  第二十九条 上下级国税机关、国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收票证使用全过程纳入税收征管系统管理使用。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

  第三十条 各县国税局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每年12月5日前向设区市国税局编报下一年度及其上半年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每年6月10日前向设区市国税局编报下半年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由设区市国税局汇总后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根据各地上报的票证领用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取或安排印制、发放。

  第三十一条 税收票证领用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确保税收票证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应当场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由发票人员填写《税收票证领发单》,登记领发日期、实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加盖发票方票证业务章和领、发人员相互签章。手续完毕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登记手工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第三十三条 国税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缴销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并对《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登记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手册上共同签章。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基层国税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但不得拆本发放。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票证的大量积压造成损失和浪费,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单位,基层国税机关对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票证使用数量及结存数量情况应及时了解,合理控制票证领发数量。

  (一)下级国税机关向上级国税机关领取票证,一般应根据领用数量计划分批领取。如超计划数量领取应提前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等基层征收单位每次领取的票证一般不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交通不便或征收旺季可适当多领,但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

  (三)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要按照勤领勤解的原则核定限额领发。征收人员每次领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0天用量;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票证安全,避免票证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

  (一)“一清”,即办好票证移交,票清离岗。

  1.国税机关票证管理员发生工作调动时,须根据所经管的票证、章戳和账簿等资料填制《票证交接清单》,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移交人、接交人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对账册、实物逐项核对点收。移交时首先划解库存现金税款,结报缴销已填用票证。经清点、核对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在《票证交接清单》上签章,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移交人才能离岗。若核对有误时,应责成移交人复查,或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复核。若发现存在票证长出、短少问题,分别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票证交接清单》和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票证账簿,不再自立新账。

  2.国税征收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已填用、作废、未填用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给票证管理员或移交给接交人,经清点、核对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共同签章办理好移接交手续。经国税机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离岗。同时注销其票证结报手册,归档保管。若发现存在票证长出、短少问题,分别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3.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及时交回基层国税机关。移交程序参照国税征收人员同类业务的操作处理。

  (二)“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带票回家。

  (三)“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各市、县国税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其他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填票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将未结报未填用的票证核对后各自打包封好,放入专用箱柜保管。征收人员和代征人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应使用票证专用包袋。

  (四)“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票证管理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六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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