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购物卡是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货款模式? 基本案情 M商场9月30日销售购物卡90万元,该项行为属于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货款模式?增值税应该在9月确认,还是在以后年度客户凭借购物卡选购货物时确认? 案例分析 如果属于直接收款模式,则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企业已经取得了销售款,应当在9月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判定为预收货款模式,由于货物尚未发出,因此不应当确认销项税额。到底按照何种模式,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没有对销售购物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规定,各地执行也存在差异,大家可以参考下面几个地方政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规定: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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