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到外地参加培训(外单位组织的),对方单位开具的培训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核算,但因参加此次培训发生的机票等交通费以及住宿费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第六款规定,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参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第3个问题规定,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据此,员工到外地参加培训发生的机票等交通费以及住宿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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