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制 第十八条 除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外,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刻制;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刻制,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留底存档,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应当在票证的规定联次的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所有分联式税收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应当印有机构区别标记“地”字,外加“□”。 第二十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的计划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于每年第三季度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本单位次年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数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报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 根据税收票证当年使用情况,自治区地税局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年的税收票证计划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 纸质税收票证应当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纸质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专人领取或发送和押运,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求当天领取,当天回到单位。遇特殊情况,需途中停留过夜的,尽量停放在住宿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内,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票证丢失。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应当由税收征管系统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并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唯一性,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或者其他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重复发放、重复开具。 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领发税收票证应当使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模块)。 领取票证时,由发证机关税收票证人员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系统的“请领数”的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进行发放,发放后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经领发双方清点核对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领取时间无误后,双方在“税收票证领发单”上签字,“税收票证领发单”作为双方领发税收票证的核算凭证。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向管理该单位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员领取税收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相核对登记领发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取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共同签字,并由税务人员将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代售人领用票证的信息录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及时清点入库并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 “验收入库” 中登记入账;如发现有与“票证入库单”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由发证机关做出具体处理。 第二十四条 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拆包发放,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用房的安全设施应当配备“三铁”即铁门、铁窗、铁锁,逐步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保险柜存放在办公室内,应当安装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税务人员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存放在专柜内,分箱或分格(每人一箱一格)集中存放,专柜的钥匙由专人把持,各箱的钥匙由各税务人员把持,不得带票回家存放。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应当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 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要确保存储数据的准确、完整,同时每日备份开具情况,并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和更正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登记、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盘库清点,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结存票证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反映的账簿数据一致,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地方税务机关。 (一)用票人员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剩余票证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生成盘点报表”中盘点数、“账簿管理”中结存数、“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库存数相核对。 (二)[条款废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对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生成盘点报表”中盘点数、“账簿管理”中结存数、“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库存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盘点报表”上签章。 (三)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岗位人员每月末应当使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打印领用票证税务人员 “盘点报表”,对“盘点报表”结存数与票证领用税务人员所存票证、“账簿管理”中结存数、“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库存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盘点报表”上签字。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所存票证,应当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同时税务人员应当将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票款结报手册”信息及时录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 (四)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和领用税收票证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清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外出征收税款的,必须2人以上。 第二十八条 税收票证的开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条款修订]同一份税收票证上,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列;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税屋提示——“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修改为“除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外,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二)各种税收票证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应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由小到大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三)填写要素齐全,多联式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开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四)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五)坚持票款分离制度。设有征税大厅或未设有征税大厅但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一律实行票款分离,交叉审核。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主管该纳税人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缴税信息,据实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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