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十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由开具人员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写明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和号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作废处理。票证管理人员在作废的税收票证各联次盖上“作废”章。

  税收征管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证发送到国库的缴库、退库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一致。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将问题、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及时登记、上报。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

  第三十一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加盖的章戳所用颜色一律为红色。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写或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打印“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或“印花税票结报单”,与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以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连同所收取的税款(现金税款存单或银行存款单)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向税收会计或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核对无误后,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上登记销号,登记《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册》或《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双方互相签章。

  现金类征收的税款(含POS机征收的税款),应每日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申报征收”中的开票数据核对,经与银行对账,确认款项已到达待结算财政资金专户后,应当天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票证结报手续。

  代征代售人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期限,持“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册”或电子材料将已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以及征收的现金税款或银行缴款凭证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办理结报手续,进行缴销,并应当同时报送代征代售税款报告表,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款金额。

  扣缴义务人结报缴销时,应同时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明细清单、代扣税款报告表,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款金额。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电子明细清单。

  第三十三条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不论数额多少,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税收会计或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手续,税收会计或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在当日把税款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如遇特殊情况当天未能入库的,税款必须存放在单位的保险柜或经人民银行同意设立的账户中,并务必在次日办理入库。

  严禁地方税务人员将税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信用社和单位经费账户等。

  (二)当地未设有银行国库经收处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自收的现金税款办理票款结报和税款缴库手续为:限期10天,限额2万元。

  代征人征收的税款结报“双限”:代征人为个人的,期限30天,限额2万元;代征人为单位的,期限30天,限额20万元。代征人在收取税款的当天必须将所收税款存入代征人签约账户,不能存入个人和其它账户。

  前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领导报告。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税收票证人员与开具人员及时进行核查。《税收电子缴款书》以上解销号为结报条件,《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以销号为结报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票证开具人员在领发、开具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或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或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包多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属包装或发放错误的,应全包、全本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附写书面说明。

  (二)原本多出。先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包之间有无短缺该本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多出的,应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并将多出的税收票证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原份多出。在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本之间有无短缺该份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多出的,则按作废票处理,并书面报上级发证机关。

  (四)原联长出。把长出的联次按作废处理。

  (五)原包短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属少发的,由上级发证机关补发或按上级发证机关要求削减领用数量;属包装短缺的,则作损失处理,在当季《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

  (六)原本短缺。先检查上下包有无长出,确属包装短缺的,作损失处理,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

  (七)原联短缺、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的,按作废票处理,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作废”栏反映,在“备注”栏加以说明,书面报告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每年汇总随票证报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原包、原本、原份长出或短缺的:长出的税收票证己经填用并已征收税款,则作新收数处理,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领取”栏反映,同时在“备注”栏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书面材料写明长出、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税收票证的名称、字轨、数量、起止号码、印制厂家、原因、发现时间、拆包清点人员(两人以上)姓名等内容;尚未填用的则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应于案发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和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合法的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或持票人员意外死亡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要造册登记,将毁损残票按照《税收票证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二)因票证库房或办公室保险柜被撬以及税收票证在征税过程中被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查明损失的税收票证名称、字轨、起止号码和数量,并通报毗邻地区,声明作废。经查确实不能追回的票证,按照《税收票证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照《税收票证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期刊等合法的媒体上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持刊登声明的报纸、期刊原件向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票证核算。

  (一)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款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按日逐笔登记。

  (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册》,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款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开具作废、上交、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按日逐笔进行登记和核算。

  (三)自治区、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款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作废、上交、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报送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税收票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账表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领用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生撤并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和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结清征收的税款,将本人经管的税收票证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时应当有收入规划部门组织专人负责监交,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票证交接” 中打印“税收票证交接表”,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并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票清离岗。

  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变动,以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应当结清征收的税款,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列出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办理离岗手续。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