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证岗位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一)结清征收的税款。 (二)登记完相关帐目,并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号段、存放位置,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票证系统密码等。 第四十条 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交接,由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监交;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交接由税收票证管理主管机构负责人监交;税收票证管理主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移交清册应当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移交人员、受托人员对所移交的实物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税收票证的账簿包括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格式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并统一印制。实行电算化核算的,用计算机打印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审核后,按月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表》,基层税务机关按月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按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一式两份。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按年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税收票证监督。 税收票证的存根联(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销售凭证除外)应当由开具单位妥善保管。 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地方税务机构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按日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核。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的指导。 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工作的检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地方税务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抽查或全面检查;采用抽查方式的,抽查面不少于30%。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收取的赔偿金、罚款,应当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并缴入国库。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造成税收票证丢失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例规定责令其赔偿: (一)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按其面额赔偿。 (二)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份赔偿300元。 (三)其它税收票证每份按5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对于发生税收票证损失案件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丢失税收票证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损失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己赔偿处理)由有权核销的地方税务机关核销。 税收票证损失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声明作废,同时抄报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逾期六个月仍未找回,由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写出核销申请,由有权核销的地方税务机关做出处理;申请应附有通报、处理意见、责任人检讨书、赔偿罚款票据复印件等材料;有权核销的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根据本办法做出批复;同意核销的税收票证作销票不销案处理。不同意核销或未批复的税收票证损失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损失未结”栏上列报。 第四十九条 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在未缴库前发生短少损失的,应查明原因,据实报告领导。对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税款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或证明后,可以报请核销;对不执行税款报解制度规定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如数赔偿。 第五十条 发生税收违法违纪案件,司法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案件已经做出判决,涉及该案的税收票证需要核销的,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0日广西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10]55号)同时废止。2014年1月1日起,广西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原旧版税收票证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公告第四点要求停用。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顺应时代发展,推进税款征缴信息化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加强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要求的需要;建立制度框架,提升税收票证管理基本制 度法律层级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25日公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总局令[2013]28号)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细化明确管理规 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是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对于在《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明确的条款,原则上不再重复。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广西地税实际,主要体现了以下方面的改革内容: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 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对税收票证 种类体系予以完善;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共六章,52条,章节体系及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依据、规范对象、基本概念、票证使用范围、票证基本要素、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包括票证具体种类、票证适用范围、工作流程等。 第三章 印制,包括印制要求、印制企业条件、印制手续和流程。 第四章 使用,包括票证领发流程和手续、运输、发放,票证的保管及其保管要求,携带要求,盘点及其要求,损失票证处理及流程等,规定开具具体要求、结报要求、作废及其处理流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规定票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违法规定的处理,票证移交要求、程序、责任,票证的核算、检查、查阅要求,违规责任等。 第六章 附则,规定票证启用时间、附加解释和要求 三、税收票证种类 新旧税收票证种类的对应关系是: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代替《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代替《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代替《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税收收入退库书》代替《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代替《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税收完税证明》代替《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及其他完税证明类税收票证。 四、《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问题 《办法》中第十二条 “本缴款书分固定面额和非固定面额两种。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专门用于临时性、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非固定面额《税收缴 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部分印有大写金额格式,按其限额分为千元以下、无限额两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给予的权限及根据广西地税征收情况,设计《税收缴 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为固定面额和非固定面额两种。非固定面额鉴于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情况分为千元以下、无限额两种。供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发放。 五、《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问题 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结合税收票证管理和征管实际需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设备案联,以供部门备案需要。 六、具体操作要求 《办法》仅对税收票证管理各环节工作做出基本规范,涉及退税管理、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税收票证归档保管等详细的操作性管理要求,没有在《办法》中做出具体规定,拟在《办法》颁布后下发配套文件予以明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