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11-1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二)项废止。第二十八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二)项废止。第二十八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自2014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二)项删除。第二十八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删除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结合广西地税管理实际,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流程,保证税款安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合广西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管理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人员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均应当使用税收票证。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票证的信息化工作,推广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五条 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结合税收票证管理和征管实际需要,纸质税收票证除了基本联次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设备案联。

  第六条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由税收会计或税收票证管理员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离,不得相互兼管。

  第七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办法,并监督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核算、销毁等和组织检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六)组织人员维护税收票证管理系统,开展对税收票证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的培训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税收票证用量计划的制定和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三)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的保管、交回、移交、核算、损失核销审批、销毁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以及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业务及票证系统操作应用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交回、损失核销、移交、归档和销毁等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

  (二)指导和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正确填用税收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票证管理和填用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组织本级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管理业务及系统操作应用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级本职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正确填用票证、及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三) 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对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移交和核算工作,按要求建立、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及时编报税收票证报表。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导。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固定面额和非固定面额两种。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专门用于临时性、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其票面金额根据实际需要印制,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为方便征收管理,非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限额和非限额两种,限额的印有大写金额格式,其限额为千元。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范畴,但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帐核算凭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其中以下(一)、(二)、(三)、(五)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四)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帐或抵扣凭证。其适用范围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单据可作为已完税情况的凭证。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纳税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及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等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二)[条款废止]税票调换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三)当场处罚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四)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税收凭证。

  第十七条 除《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确定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种类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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