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4号 2014-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国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税、自觉维护税法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托电子台账等信息化管理手段,认真做好房地产企业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各类信息的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夯实征管基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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