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2014]68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9
摘要: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4]68号             2014-12-29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保障煤炭资源税改革平衡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煤炭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计算公式为∶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计算公式为∶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省人民政府根据煤炭行业发展情况,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洗选煤折算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

  第八条 优惠政策∶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选择其中一项,不得叠加适用。

  税收优惠政策由地税部门按照煤炭行业标准和国家减免税规定组织落实。

  第九条 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执行零费率,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对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企业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涉及收入分享在省和市县之间变动的,由省财政按照“保证既得利益”的原则,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第十一条 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销售应税煤炭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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