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2015年04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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