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作者: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人气: 时间:2015-04-09
摘要: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2015年04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2015年04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样做,也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一致。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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