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在线访谈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中国政府网 人气: 时间:2015-05-22
摘要:[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税收是影响企业投资和经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朱青]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达了关于税收协定相互磋商的实施办法,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他是有权利享受这个服务的,总局已经给你们提供服务了。我看文件里写的,如果一个“走出去”企业遇到了问题,在东道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和歧视,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以后,十天之内,省级税务机关就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都是有时限的。比如说文总你们向四川税务机关反映以后,十天之内向总局反映。总局拿到这个反映之后,20天之内就要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我现在都担心你那儿人手够不够。所以我们国家已经通过法律给广大“走出去”企业提供了便利,恐怕有些企业不了解,我们的企业还是私了的多,花几个钱搞定,没有意识说找政府、找税务机关,通过法律维权。像大企业都有这种法律意识,小企业就是花几个钱把这个事搞定完了。所以中国企业“走出去”一定要宣传这个协定,我们有这个保护伞,我们有一帮人在干这个事,你为什么不享受这个服务呢?2015-05-21 11:55:00

[王文钦]朱教授讲的,2013年我们发了一个文,我们叫56号公告,这个公告也是对外发布的,大家在网上可以找来看看。我们的办法,谁可以适用,哪些情况可以适用,都有明确规定。对内部的工作要求包括时间节点也有很多要求。朱教授说的对,我们的压力也是蛮大的。但是税务总局对“走出去”企业非常重视,我们也在增配力量。只要企业有需求,我们一定积极响应。刚才文总讲的问题,像文总他们“点菜”,我们谈税收协定,是给企业“端菜”。像文总他们的企业,包括其他企业,他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好的工作意见,我们也把他们的意见吸收到协定当中去,更好的维护企业的权益,更好的促进企业“走出去”。我们在这里也欢迎广大网友、广大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给我们提意见建议。2015-05-21 12:00:44

[主持人]刚才也说到,“依法行政”是我们政府重要的执政理念,税务总局也始终强调要“依法治税”,那税收协定在支持和服务“走出去”企业消除双重征税,锁定税收风险的同时,有没有对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管理与规范的作用呢?2015-05-21 12:01:39 
[王文钦]税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是核心的也是基本的要求。对于“走出去”企业,我们的基本思路是既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也要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有利于“走出去”企业健康成长、健康发展。所以我们的思路是规范境外税务管理,一规范了,我们的税收权益就维护了。你规范了,企业的风险也控制了。税收协定从一开始,也就是上世纪20年代一开始就有两个内容,一方面是避免双重征税,另一方面防止逃避税。防止逃避税又可以分为两项内容,一是信息交换条款,这些条款是提供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二是反协定滥用等条款,这样条款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不该享受而享受协定待遇。2015-05-21 12:02:04

[王文钦]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G20峰会将国际税收问题纳入重要议题,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和国际税收改革。总体上也是这两个方面。一是推动税收透明度建设和信息交换。2009年的伦敦峰会推动了透明度建设,当时声称“银行保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2011年法国戛纳峰会推动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3年俄罗斯圣彼得堡峰会和2014年澳大利亚的布里斯班峰会推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这些都是G20推动征管协作的一些举措,这跟税收协定是密切相关的。二是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主要是指2013年俄罗斯圣彼得堡峰会提出的一个叫做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完善,防止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各国税制差异,逃避各国税收。2014年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峰会15项行动计划的部分成果背书了,认可了。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峰会会对正在进行的行动计划成果确定下来。2015-05-21 12:06:52

[王文钦]G20这些税改成果,将来可能都会通过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落实,有些通过国内法来落实。G20领导人背书,更多地是具有政治上、道义上的约束力。一旦通过协定方式落实下来,将会具有现实的法律约束力。这将给跨国投资、跨国经营,带来比较大的影响。目前我们注意到,国际税收业界,特别是跨国大公司,对这些都非常关注,我们“走出去”的企业有些也开始关注。所以我在这里提醒广大“走出去”企业,对G20峰会所关注的国际税收议题,对税收协定的一些最新发展要关注,要努力做到税收合规,防范税收风险,健康成长,健康发展。2015-05-21 12:07:23

[朱青]我补充一个小的案例,税收协定怎么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国内有一家公司,他在海外一个国家设了代表处,从事积极投资活动,销售利润在东道国征不征税关键看你这个代表处构不构成常设机构,这个公司的代表处就是迎来送往,我们叫辅助性、准备性的工作,根本没有签合同的义务,只要签了合同就是从事经营活动,就是常设机构。这个公司的代表处没有义务签合同,但是代表处的工作人员私自去签合同,扩大销售,当地国家东道国的税务机关就发现了你这个代表处属于常设机构,你就要交税了。在规范经营上你根本没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在海外设立常设机构,就是辅助性的。所以“走出去”企业要了解税收协定的规定,同时要规范你的经营行为。2015-05-21 12:07:42

[王文钦]常设机构很复杂,企业面临的问题也很多,所以常设机构对企业海外经营确定性带来很多挑战,我们现在也把常设机构作为谈签协定时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双边协商时,我们也跟这个国家主管当局讨论常设机构的问题。中国是重要的G20成员国,我们也要把我们的政策需求体现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刚才讲到G20的议题,我们也参与其中,要把中国的声音讲出去,让我们的政策需求被大家接受。最终目的是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为企业提供支持。我们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这是我们的政策考量。 ​2015-05-21 12:08:35

[文利民]作为企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依法经营、合法经营是我们企业必备的义务。面临规范经营问题的时候,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协定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尽义务,不损害我们国家或东道国的利益,依法纳税这是必须的。另外,税收协定对企业在境外进一步规范经营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我们企业专门设立了专门研究和管理税收的机构,及时了解税收协定的一些最新动态,了解国际税法和当地所在国的税法。通过这次访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帮助,今后在企业规范经营、规范管理方面也会进一步做工作,积极响应G20涉税倡议,积极响应税务总局税收方面的政策,使我们“走出去”的步伐更加坚实,成绩更加显著。2015-05-21 12:10:00

[主持人]通过今天这场访谈,我们希望在“走出去”的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要了解、熟悉并且用好税收协定这个法律工具,更好的助力企业自己参与跨国投资、跨国经营,健康生长、健康发展。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场访谈到此结束,再会。2015-05-21 12:11:21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