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6]21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31
摘要: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豫地税函[2006]第215号             2006-07-31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二、[条款废止]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拟1年内购房的情况说明。

  三、对个人转让往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