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豫地税函[2006]第215号 2006-07-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二、[条款废止]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拟1年内购房的情况说明。 三、对个人转让往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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