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15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渠道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一)付费通网站 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二、问: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5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问: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一)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在付费通网站缴税时选择相关需求选项,或在银行缴税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2.未采取上述方式的,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和利用“上海税务”微信平台三种方式之一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3.在缴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本市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凭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凭证。 七、问: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纳税人不在上海,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八、问: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九、问:如何查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和缴税信息? 答: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和缴税信息查询模块,按照网上流程进行查询。 (二)利用“上海税务”微信平台,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查询。 (三)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税信息,需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 十、问: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纳税事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认定? 答: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十一、问: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逾期纳税的,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问: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或利用“上海税务”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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