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案例6】某企业职工老郭在2013年10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元,老郭已在本企业工作7年。 第一步,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即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4000×3=72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老郭已在本企业工作7年,即[(100000-72000)÷7-3500]=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第三步,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00000-72000)÷7-3500)×3%]×7=105(元) 需要注意的是: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内退后还会取得基本生活费,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7】某个人2013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 第一种情况(当月工资3000元):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00+3000-3500)÷12=1625(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0+3000-3500)×10%-105=1845(元) 第二种情况(当月工资4000元):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00÷12=1666.67(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0×10%-105=18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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