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哪些收入要交个税,该怎么算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5-11-26
摘要:工资、薪金是大多数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除了大家熟知的普通算法外,还有几种特殊算法。 一、股权激励所得 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

  工资、薪金是大多数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除了大家熟知的普通算法外,还有几种特殊算法。 

  一、股权激励所得

  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 

  1、股票期权行权所得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案例1】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2年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计划规定,公司高管通过业绩考核后,可按照预定价格,授予其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两年。现该公司高管张某两年等待期已满,以授权价格5元/股的价格行权购买了10000股该公司股票,当日该股票收盘价为11元/股。

  第一步: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11-5)×10000=60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张某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两年,长于12个月,应按12个月计算。即60000÷12=5000(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555

  第三步:计算张某股票期权行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1-5)×10000÷12×20%-555]×12=(5000×20%-555)×12=5340(元)

  2、股票增值权兑现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二条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案例2】B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3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20000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6元/股,本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三年,2015年3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5元/股。 

  第一步:计算股票增值权兑现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增值权兑现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15-6)×20000=180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王某股票增值权授予后至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三年,长于12个月,应按12个月计算。即180000÷12=15000(元),适用2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05

  第三步:计算王某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5-6)×20000÷12×25%-1005)]×12=(15000×20%-555)×12=32940(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