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安企业2004年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根据税法规定,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你单位在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000×3.3%)。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2万元(4000×3.3%)。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5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40000000 应付账款 10000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0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设自建成本为35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0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3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4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6000 扣缴相关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000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1000万元支付结算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9670000(10000000-330000) 贷:银行存款 9670000 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10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总包单位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总承包人到税局开票时,需开具《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此申请表上详细提供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项目办根据上述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向转(分)包人提供《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转(分)包人据此至项目办开具发票,项目办对此不征收税款,并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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