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税目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税款计算办法。《细则》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了解释。同时,考虑到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种类很多,情况复杂,《细则》规定比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并授权各地规定具体税额;考虑到客货两用车既有载人部分,又有载货部分,《细则》第二十六条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计征办法做了明确;考虑到拖船没有净吨位,《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 确定了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则》第二十七条根据条例授权确定了船舶各净吨位区间的具体适用税额。 明确了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和尾数处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税目的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对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无法提供相关证书的车船,《细则》也明确了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同时,对于车辆自重和船舶净吨位的尾数,《细则》明确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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