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税制转化中的典型问题可以这么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6-01
摘要:在建筑企业开展试点并加快推行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的部分问题。四是明确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的,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关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4

对增值税税负特点的认识存在误区。

营业税的税率即税负率,企业所属的行业(服务)确定了,企业的税负率也就确定了。但增值税不同,企业的税负率由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会不同步,这一特点决定了短期内企业的税负率并不客观真实。如果建筑企业前期取得预收款较多,而购买材料、物资等相对滞后,工程建设前期很可能出现税负率偏高的现象。一些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的特点认识不到位,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做好宣传解释,容易引发一些本可避免的问题。

应对的若干建议

1

顶层设计要更加科学,完善制度安排。

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对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修改建筑法相关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包建筑工程。在此基础上,要求总包、转包、分包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对外开具发票。

二是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度。在建筑企业开展试点并加快推行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的部分问题。同时,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全面推行的有利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允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的机构地国税机关和项目地国税机关共享建筑企业相关征管信息,共同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

三是在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建立前,应调整有关管理的具体程序,如建议在外经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四是明确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的,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关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

建筑企业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的税制。

一是建筑行业各方应当形成共识,主动调整现有经营模式,建立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新模式。

二是建筑企业的决策层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营改增试点,不仅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是企业转型发展的契机,主动适应新税制的要求。

三是建筑企业要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从运作模式、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和重构。

四是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招投标、采购等各个部门,要尽快熟悉和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及管理要求,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和规范运用,切实提高企业遵从税法的能力。

3

国税机关要转变思路,持续渐进规范管理。

国税机关要树立持续服务、渐进规范的理念,不放任不管,也不操之过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税制平稳转换。

一是加强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传辅导,切实提高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和指导建筑企业尽快熟悉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和受益新税制。

二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及时获取建筑工程涉及的土地使用(国土局)、立项(发改委)、规划(规划局)、施工审批(建设局)等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税收管理。

三是加强税企互动,多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保持问题反映渠道畅通,及时了解建筑业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加以研究,积极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完善建筑业增值税政策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作者:刘建宏 钟铃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     源:中国税务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