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6-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申报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税额 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无住所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政策文件计算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扣缴义务人自2016年7月起,在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 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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