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容易混淆的3个知识点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 人气: 时间:2021-12-23
摘要:实务中,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时,为了规避“资产混同”的风险,每年年度结束后,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谁可以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公司的分支机构等,由于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谁可以成为多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一个法人主体,只要其股东不是一个自然人,就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

  上述规定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有如下情形:

  1、甲和乙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A可以再投资设立无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自然人丙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B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自然人丙可以和B有限公司共同再投资设立新的C有限责任公司,C又可以再投资设立无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对一人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如何证明自己的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

  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该判例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的上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股东对公司财产与股东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判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主要审查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

  实务中,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时,为了规避“资产混同”的风险,每年年度结束后,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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