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关于明确财务报表有关税金指标填报要求的通知 各联网直报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已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 现对各专业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填报作如下说明: 会计科目未作调整的企业,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会计科目已作调整的企业,财务统计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标作相应调整;“管理费用”项下的“税金”指标不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2017年1月19日 “利税总额”解释——问:国家是否有关于利税总额的权威概念及具体内容?利税反映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利税能不能理解为公司净利润+上交国家的所有税金,如不能,“净利润+上交国家的所有税金”能反映什么? 答:《国家统计局、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1993〕146号)规定: 5.工业资金利税率:指报告期已实现的利润、税金总额与同期的资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之比,反映企业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资金利税率(%)=报告期止累计实现利税总额÷(报告期平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12÷累计月数)×100% 实现利税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利润总额之和。 14.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17.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亏损以“-”号表示。 因此,利税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利润总额之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话题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