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的处理 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一致,是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怎么办?29号公告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基本规定是:会计年限短于税法年限,纳税先调增后调减,会计年限长于税法年限,不做调整。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有两个问题:一是会计比税法多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二是会计提完折旧后,税法如何处理? (1)会计比税法多提的折旧,应该调增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会计提完税法继续提取,应该调减 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假设,某企业的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原值(计税基础)为100万,会计折旧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10年,无预计残值,则每年折旧及调整情况如下表:
2、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折旧年限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也就是说,会计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是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的。因为税法规定的年限,是最低年限,不是必须按照最低年限提取折旧,此时,税会没有差异,不必纳税调整。
假设,某企业的一处办公室,原值(计税基础)600万,会计折旧年限30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年,无预计残值,则每年折旧及调整情况如下表: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政策 加速折旧,实际是相对于直线法折旧而言的,税法对折旧的一般规定是直线法,加速折旧,比直线法在前期折旧多,前期纳税少,因而成为一种有助于缓解现金流压力的优惠。 (一)税法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 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包括以下问题: 1、什么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如何加速折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哪些行业哪些固定资产,明确的可以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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