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行业的加速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分别规定了10个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1、75号文规定的6大行业 75号文规定了6个行业及其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 (1)6个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5号文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6个行业小微企业新增不超百万元仪器设备一次扣除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106号文规定的4个行业 106号文新增4个行业及其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 (1)4个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6号文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4个行业小微企业新增不超百万元设备一次扣除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10个行业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范围,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下面其他行业的优惠,仅限于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对10大行业小微企业的优惠,比其他行业力度更大。 (三)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 75号文,还规定了适用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 1、新增不超百万元研发专用仪器设备一次扣除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加速折旧优惠力度的限制规定 上述优惠政策,除一次性扣除的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如何界定10大行业和研发的仪器设备 10大行业如何界定?什么是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解决了纳税人的操作问题。 享受优惠的10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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