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 加速与加计

来源:中天运 作者:王冬生、马雯丽 人气: 时间:2017-03-26
摘要: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重要因素,也是年度申报中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多提或少提折旧,都潜伏着巨大的少缴或多缴所得税的风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几年接连下发多个文件,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四、研发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有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叠加的问题,这又如何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这样,问题就来了,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如果选择加速折旧,能否或者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但是又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部分加计扣除。具体如何理解呢?

假定会计对研发仪器设备的直线法折旧一年是100万,税法加速折旧,税前可以扣除120万,则可以加计扣除50万,实际扣除150万。不能加计扣除60万,合计扣除180万。

如果会计也选择加速折旧,会计记载的折旧额也是120万,则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是60万,实际扣除180万。

以上是比较简单的情形,但是实际情况会更复杂。

1、如何理解“已经进行会计处理”?

假设,某企业的一套研发设备,原值(计税基础)为600万,无预计残值,税法折旧年限10年,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至6年,会计折旧年限3年,每年税会折旧皆有差异,则每年折旧额、纳税调整加计扣除额如下:
 

 

折旧与调整

会计

200

200

200

     

税法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纳税调整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计扣除

50

50

50

     

 前3年,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且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折旧额进行加计扣除,即每年加计50(100X50%),实际税前扣除150。从第4年开始,会计当年计提折旧为0,当年税前可扣除折旧100,此部分做纳税调减,第4年企业还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97号公告的解读,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进行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对于“已经进行会计处理”,不妨广义的理解为就固定资产整体而言,会计折旧已经计提,不一定是当年计提。

2、如何理解“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假设,某企业的一套研发设备,原值(计税基础)为600万,无预计残值,税法折旧年限5年,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至3年,会计折旧年限5年,每年税会折旧皆有差异,则每年折旧额、纳税调整与加速折旧额如下:
 

 

折旧与调整

会计

120

120

120

120

120

税法

200

200

200

   

纳税

-80

-80

-80

+120

+120

加计扣除

60

60

60

   

前3年,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且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折旧额进行加计扣除,即每年加计60(120X50%),实际税前扣除260(200+60)。从第4年开始,按税法提完折旧,当年税前可扣除折旧0,会计计提折旧120,此部分做纳税调增,第4年企业还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97号公告的解读,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折旧12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就固定资产整体而言,但不一定局限于计算的当年金额。

上例中第4年,在加计扣除情况下,一方面加计扣除60万做纳税调减,另一方面会计折旧120万纳税调增,所以该设备折旧,当年的综合影响实际为纳税调增60

五、税局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

根据总局64号公告,税局对加计扣除,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优惠多选一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75号文和106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提交资料备案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各项优惠,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三)收入比例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六、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注意事项

对纳税人而言,面对各类优惠政策,应注意的,就是两个问题:一是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二是规避税收风险。

具体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而言,应注意以下具体事项:

(一)积极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尽管加速折旧并不能减少纳税总额,但是可以调整纳税总额的时间分布,不但减轻前期资金流的压力,也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作为企业的财税人员,应积极享受优惠政策。

(二)履行手续,资料留存

根据税局的要求,预缴时,提交统计表,汇缴时,提交备案资料。平时就把有关的凭证、台账等备好,税局检查时,可以从容应对。

(三)注意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享受优惠的十大行业,都有严格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限制,因此,凡是享受优惠的企业,必须严格将收入比例控制在50%以上,不然,就无法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都要基于收入情况和预计的收入情况,判定收入比例是否合规。如果出现收入比例可能不达标的风险,应向管理部门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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