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空白发票)丢失的处理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7-05-14
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 快递公司丢失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属于快递公司丢件的,快递公司也不会对丢失的发票承担责任,仅仅是对保价的部分做出赔偿。 实务中,需要由销售方与购买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理。 ①、协商后属于销售方责任的 首先,需要销售方登报挂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快递公司丢失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属于快递公司丢件的,快递公司也不会对丢失的发票承担责任,仅仅是对保价的部分做出赔偿。实务中,需要由销售方与购买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理。

①、协商后属于销售方责任的

首先,需要销售方登报挂失;

之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

②、协商后属于购买方责任的

首先,需要购买方登报挂失;

之后,购买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购买方将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交给销售方;

最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

2销售方丢失

①、丢失抵扣联与发票联

首先,销售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

②、丢失抵扣联

购买方使用发票联进行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③、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使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3购买方丢失

①、丢失抵扣联与发票联

税务上:

首先,购买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购买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购买方将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交给销售方;

最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国税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账务上:

丢失前已认证的:凭借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借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认证,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

②、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的,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使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③、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使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1销售方丢失

首先,销售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销售方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销售方将国税机关开具的《处罚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进行账务处理。

2购买方丢失

将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购买方的入账凭证。

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1丢失增值税专用空白发票

首先,丢失方寻找有资质且非娱乐性质的报纸登报挂失;

之后,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登报报纸、营业执照,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罚(首次免罚),由税务机关进行作废,重新领购。

2丢失增值税普通空白发票

同丢失增值税专用空白发票处理。

依据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发票是税务机关控税的最基本手段,企业在工作中应当重点保证发票的安全性,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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