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不合法凭证 2、年终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就意味着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又对上述原则进行了补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未取得合法凭证如何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先将这项无凭证支出的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当年收到凭证,直接转为有关费用;如果以后年度收到凭证,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不能取得凭证,则记入“营业外支出”。 3、什么样的收据准予在税前列支 发票是经营活动的凭据,收据只是收付款过程的证明,但有些收据准予在税前列支,如以下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等。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 4、不合法票据的处理 对于另外一些难以鉴别真伪的发票,不是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责任,因为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不具有这种能力,只有专家才具有这些能力。最新的审计准则第三十一条对此有个专门规定: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 做好以前年度的财务资料、数据的备份工作,避免资料或数据丢失。同时,对财务软件按照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升级,按照新的会计科目金额录入数据,完成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初始化程序,并将初始化的结果与按照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后的数据进行核对。 合理修改本单位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并经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执行,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2、新旧报表转换需要注意的问题 3、新旧准则衔接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2)规范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规范金融工具管理,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 (3)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比较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分析两者差额是否形成暂时性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税率,分别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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