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本文以安徽为例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梳理。 一、政策沿革 我国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以安徽为例,到目前为止,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详见下表: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19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19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19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万元/吨,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23*260/(1-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例:某植物油厂购入原木生产用于本厂机械设备(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项税额。 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假设2019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或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某纺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19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皮棉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棉纱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皮棉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2.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皮棉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9%)×4120=35808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90315.7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1.某粮食加工厂2019年5月购进包装物共计50000元。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该厂6月生产年糕耗用包装物20000元。 当月包装物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0000/(1+9%)×9%=1651.3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1.38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51.38 思考: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是不是没有取得发票也照样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增值税上,只要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可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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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到底该怎么抵扣进项税?<税屋综合>
农产品进项此扣除非彼扣除<阿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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