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北京市)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14
摘要: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下面提到的都以此为准)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访谈信息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线访谈(第四期)

  时间: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下午3时至4时

  嘉宾:个人所得税处付春江副处长;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经萍副处长;纳税服务处朱莉副处长

  摘要:北京市税务局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专题

  [主持人] 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专题”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如期与大家见面了!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付春江,欢迎您!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1.您好,我前段时间参加了税务局举办的培训,感觉很有收获,我还想随时了解个税改革动态,有哪些方式?

  [朱莉] 您好,除了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举办的免费辅导培训外,您可以通过北京税务网站和微信的“个税改革专栏”了解税收政策、热点问答,观看我们特地为个税改革制作的政策讲座和操作视频、图解等,还可以观看各区税务机关开展的“在线直播”活动;此外,您还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个税专窗”了解个税政策,为您答疑解惑。

  2.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付春江]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下面提到的都以此为准)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付春江]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付春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5.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付春江]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6.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付春江]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付春江]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付春江]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9.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付春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0.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付春江]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付春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2.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付春江] 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1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付春江] 夫妻婚前只购买了一套首套住房的,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4.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付春江] 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5.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付春江]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各自的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16.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付春江]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主要工作城市的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7.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付春江]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8.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付春江]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19.外籍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付春江] 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2019年之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税?

  [付春江]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计税?

  [付春江] 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付春江]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23.新的个税法实施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以后还能开完税证明吗?

  [付春江] (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朱莉)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24.外籍个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app注册码注册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经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三条、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第六条第(五)项: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25.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任职受雇信息,发现有单位不是自己任职的单位如何处理?

  [经萍] 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26.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发现信息报送有误如何处理?

  [经萍] 可以通过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详情页作废或修改相关信息。

  27.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何时能够获取到?

  [经萍] 一般来说,当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纳税人指定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三天后即可下载。

  28.为什么我的个人所得税app中出现了“我的办税授权”菜单?

  [经萍] 若您被赋予了某企业的办税权限或管理权限,则您可以看到该菜单,这里展示您拥有权限的所有企业。

  29.我被非任职单位授予了办税权限,怎么处理?

  [经萍] 您可以在“我的办税授权”菜单解除授权,解除后可删除记录,若记录被删除,则该菜单不再显示。同时查看任职受雇信息时,发现有单位不是自己任职的单位,可以进行申诉。

  30.app中贷款合同编号不能输入汉字,怎么处理?

  [经萍] 该问题已修复,请将app更新至最新版本。

  31.任职受雇列表中,出现已经离职的企业信息,该如何处理?

  [经萍]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32.通过app报送赡养老人信息时,只能选择一位老人进行扣除吗?

  [经萍] 家庭成员信息模块可以添加多位被赡养人的信息,实际进行扣除时仅选择一位扣除即可。

  33.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经萍] “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或停业,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34.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经萍] 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在线访谈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嘉宾的精彩讲解,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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