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刘司长,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您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2、想向刘司长确认一下,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13、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这位网友对政策研究的比较细。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1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5、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7、我们发现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而我们是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18、请问刘司长,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19、我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2019-02-26 10:44] 20、我们企业是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请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间会完成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请大家放心。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21、刚才看到有网友咨询创业投资政策,请问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2、我们企业一直是按月申报的,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改为按季度申报,那么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限怎么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4月、7月、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征管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23、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24、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25、请问刘司长,您对企业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提醒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 从2010年开始,国家多次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希望企业能够打消其他顾虑,积极享受国家的减税红利。在数次政策调整中,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管理方式、简化业务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完善征管系统、主动帮助企业享受优惠。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还将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让优惠政策家喻户晓,“应享尽知”。我们希望广大企业在专注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多多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不要错过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另外,我们今天也多次提到了电子申报的优势,希望广大纳税人多多采用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的方式,充分体验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提供的智能化功能,更方便、更准确、更轻松地享受优惠政策。特别需要再次提醒大家,在进行电子申报、网络申报时,对有关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等指标一定不要忘记准确填报,这事关能否及时享受优惠问题。谢谢大家! [主持人]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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