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8]第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4-10
摘要:关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损益处理问题。纳税人因资产转让或转让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已按国家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第96号                   1998-04-10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6]6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落实省委提出的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对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纳税人改革(包括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资产受让,下同)前减免税优惠未享受到期,改革后仍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纳税人改革前未享受减免税优惠,改革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宣告破产,依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拍卖后另办的企业,可按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关于资产计价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资产受让前帐面历史成本价提取的折旧额,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亏损弥补问题。下列情况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一)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被兼并、合并企业规定期限内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二)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分立前规定期限内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资产受让前规定期限内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四、关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损益处理问题。纳税人因资产转让或转让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已按国家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经省政府确定批准组建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为被兼并、合并企业补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纳税人为被兼并、合并企业补交的陈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准予在计征所提税前扣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