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3-04
摘要: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审查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3月10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c@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税 屋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3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的衔接工作,保障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现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企业筹备设立、办理审批等事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政府管制过多、核准效率较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赋予企业选择名称更大的自主权,增强企业对商事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有助于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

  二、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2019年5月底前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申请人办理登记时既可以选择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名称申报系统功能,提升企业登记服务便利化水平。

  (三)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审查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不断完善企业名称通用禁限用规则,加强动态维护和管理,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智能化审查水平,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因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三、加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做好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建章立制。积极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引导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名称,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联网应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的研究总结,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