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08-15
摘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在多地税务局官网上有这样的解答:

  问: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此解答需细品,细品,你细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述的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指的是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比如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解答所说的“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现有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包括以下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代收民航发展基金;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应该说“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是一回事,“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多数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更多的是收据的意思。

  两者有着共同的项目,部分“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等。

  显然取得“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需要看开具的具体项目,并按现行的税收规定来处理,比如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是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而取得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显然不可以直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不可一概而论。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1-08-15


不征税支出未取得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五年内收入、支出均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所以对凭证的合规性没有强制规定,即使未取得发票也不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和进行纳税调整问题。但在第六年,税务机关应对不征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支出凭证不合规,则企业应补充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如不能补充,税务上不会认可,调增并入第六年应税收入的总额。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赵辉



  2008年12月的解答——

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内容:税前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实际的成本还是预提的成本若为实际发生成本,那属于本年度的成本,但未收到对方发票,如何处理可否把未收到发票的应属于本年的成本一起在税前扣除

  答复:未收到发票的应属于本年的成本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取得合法凭据后相应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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