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7-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10]147号)中的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8号)附件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附件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填表说明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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