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财建[2020]86号 2020-6-3 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建[2018]196号)修改如下: 将第五条中“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应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中介机构的委托,由主管部门从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自治区本级基建项目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名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选择。”修改为“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应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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